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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9-15 1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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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坚持把小农户作为项目服务的主要对象,通过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因素导入小农户农业生产,解决小农户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让小农户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不低于60%。
(四)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5.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支持环节。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确定支持的关键环节和服务内容。重点开展多环节托管、全程托管,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对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可支持服务主体开展单环节服务。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环节,应降低补助标准,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平原地区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资金重在引导培育市场,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的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要确定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上限,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补助方式。项目县(市、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助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直接补助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引导小农户接受服务。要根据农户认识和接受程度,结合当地市场的培育情况和成熟程度,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二)选定服务主体。各项目县(市、区)要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在县域内外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名录库主体遴选和专家评分竞选等方式,确定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造良好市场条件,重点支持服务企业、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担项目。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承担项目。承担2023年度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供销社主体名录库中遴选确定,需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项目县(市、区)选择的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市、区)要推广应用省级相关示范文书,选定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各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核算各环节的服务面积,确保项目任务面积保质保量完成。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未确定系数的环节,应参照耕种防收各环节系数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
(四)开展项目验收。各项目县(市、区)应按照环节进行验收,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对服务主体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验。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分别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拨付项目资金。
(六)开展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对照《县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收集整理县级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主要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考核生产托管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等。项目绩效自查自评完成后,要形成本县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4)。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评价结论等。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分别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分包、转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坚持项目月调度制度,指导督促项目县(市、区)自2023年10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完成资金支出和绩效任务数据填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项目要进行监督,牵头指导供销合作社完成项目实施。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州)和项目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开展自查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市(州)负责对各项目县(市、区)的项目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核查验收和绩效考评。项目县(市、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县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正式文件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市(州)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市(州)所辖县(市、区)仅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仅向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县(市、区)确定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信息化应用。各项目县(市、区)要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县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运营管理规范、并且服务质量和价格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的服务主体,纳入名录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对服务面积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农民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退出服务主体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格。要积极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落实公示公开。严格按照项目公示公开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项目主体、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农村、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强化政策宣传,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外提供服务,加强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服务对象的积极指导,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市、区)任务清单
2.2023年xxx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
织实施方案
3.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
4.2023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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